昨天,据苍南法院透露,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该条款无效,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。
操作不当撞向刚下车的妻儿
去年12月24日晚上10点多,章东一家和亲友们开车从外面回到苍南县钱库镇。途经振兴西街时,他们准备到路边一海鲜排档吃夜宵。
当时两辆车停在排档门口,车里的乘客都下车了。章东正要找地方停车,年仅五六岁的儿子小涛突然跑到了车前面,妻子林美赶紧追过来拉住他。
章东几个月前刚拿到驾照。他一时紧张,可能油门当了刹车,车子失控冲了出去。妻子当场被撞飞受了重伤,儿子则被压在车轮下当场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,章东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保险公司说属于免责范围
据了解,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.2万元的强制险、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,并处于有效期限内。
悲痛之余,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林美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亲属误工交通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。但保险公司拒绝了,认为死者是林美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,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。
因索赔无果,林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在法庭上,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,其中一款约定,“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、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。”
经审理,苍南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,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。
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近日,经温州市中级法院调解,保险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56万元。
法官说法:保险合同要符合常理
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合同都是预先拟定的,属于格式合同。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,要按照常理去解释。
该案中,小涛死亡造成的损失和其他“第三者”没什么不一样。保险公司免除了自己的责任,显然违背了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,应属无效条款。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,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。
律师解释:有6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
保险公司对三者险的理赔有个沿袭了很久的原则,就是保险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。因此,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伤亡、财产损失是不赔偿的。
但在实践中,确实发生了一些因为过失,自己开车撞死家庭成员的情况。虽然开车的人是肇事人员,但属过失犯罪,家人被撞死他也是受害者,要蒙受巨大的心灵创伤和实际损失。从情理上讲,没有人愿意发生这样的惨剧。
作为保险公司,它的本质就是为了分担社会风险。从保护投保人利益,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,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理赔。
曾经有一个案例,驾驶员车还没停好,坐在后面的家人就下车了,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外。结果车子一启动,家人被后轮轧死。后来法院判决该案属于在车外发生,保险公司应该赔偿。
不过,有6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:能证明驾驶员是故意开车撞人的,死者为车上人员的,驾驶员涉嫌醉驾、酒驾、毒驾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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